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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雷检测监管的越位与缺位

2024-03-25 1336

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明确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文件要求气象部门开放防雷检测市场,彻底改变了气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垄断防雷检测市场的“红顶”中介行为。根据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显示,至2023年9月底,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行政审批达到2472项,防雷检测主体多元化,检测市场社会化已经形成,防雷检测的监管从过去作为气象部门的内部业务管理转变为气象部门对社会检测企业的监管。

为加强防雷检测监管工作,气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防雷检测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与标准,防雷检测市场监管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防雷检测企业行为有法可依、有技术标准可遵循。更重要的是防雷检测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的意识逐步提高,防雷检测市场放开初期资质挂靠、超资质检测、压价恶意竞争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有些监管还存在缺位现象,或者说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颁发推进不快。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4条规定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和实质性进展。

二是行业协会参与防雷检测监管服务的力度不够。一些省还没有防雷协会,有的防雷协会仅仅是挂个牌子,收点会费,对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管服务做的很少,协会作为“政府部门管理的助手、维护企业利益的帮手、产业发展的推手”发挥不够。

三是信用管理的作用发挥不够。对检测单位的信用评级没有形成规模化、制度化体系,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不够。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评价、监管闭环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模型,依托监管数据库和信用评价子系统,对资质单位进行在线信用评价。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资质单位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

四是监管+服务还有差距。有的省气象部门在“监管+服务”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将社会防雷企业业务技术人员的职称纳入到气象部门技术职称评定范围,有的省要求检测业务质量抽查过程要结合技术培训,有的省气象部门与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举办防雷防雷检测业务竞赛等等。这些好的做法还没有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

在防雷检测监管还存在一些缺位现象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气象部门对防雷检测的监管有越位之嫌,或者说有监管过渡的现象。比如以下这些监管行为值得商榷:

一是检测事前监管过度。有的要求检测单位检测前通过网上上报检测方案。暂且不说有没有必要上报检测方案,即使报上去了基层气象部门是否能及时监督检查和提出修改意见,有没有技术力量对检测方案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修改意见。

二是检测事中监管过度。有的要求检测过程要视频打卡并上传,以此来确保检测过程的真实性。

三是检测事后监管过度。有的突破”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扩大检查覆盖面,有的省、市、县气象部门对同一家检测企业重复检查的现象也偶有发生。

以上提法不一定正确,供防雷检测主管部门参考,也希望有关管理人员、防雷检测企业共同关注、讨论,共同推动防雷检测业务更加规范、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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